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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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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19日  浏览量:17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重合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保护;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第十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为:

(一)苍山冷杉、杜鹃林等特色高山森林生态系统;

(二)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以及苍山特有的野生动物、植物;

(三)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马龙遗址、古陵墓、石刻、岩画等文物古迹;

(四)七龙女池、龙眼洞、天龙洞、清源洞、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五)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第四纪冰川遗迹;

(六)大理石等矿产资源;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苍山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苍山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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