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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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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02日  浏览量:15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九)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七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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