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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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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09月14日  浏览量:29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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