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繁殖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待续)
等待处理…
2020年06月15日 浏览量:19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三十一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繁殖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