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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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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06月15日  浏览量:19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三十一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繁殖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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