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70年来,从在争议和非议中成长,到异军突起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非公经济历经沉浮砥砺,破茧成蝶,成为新中国经济走向繁荣的重要推动力量。
伴随着新中国铿锵前进的步伐,伴随着改革发展的春风,大理市非公经济历经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茁壮成长为占据全市经济总量半壁江山的历史进程。非公经济已成为大理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1949年—1956年私营经济利用与改造阶段
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4月24日发表的《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提出:“我们共产党人根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确地知道,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向前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遵照这一思想,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对私营商业实行经销、代销。同时,调整工农业产品的经营范围,调整企业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在价格上调整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
这些政策措施适应 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1952年,下关、大理、凤仪三县市商业系统内纯购进173.9万元,比1950年增长138.6%;国内纯销售271.7万元,比1950年增长221.2%;工业总产值877万元,比1949年增长1.34倍,为国民经济恢复、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打下基础。
1952年,中共中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完成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中共中央的精神,下关、大理、凤仪等县市成立了对私改造领导小组、私改办,先从手工业开始,在大理城区、喜洲镇、下关城区、凤仪城区等手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搞试点。1955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了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的报告,提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领导”的方针。下关、大理、凤仪三县市积极贯彻这一方针,具体按照合作化运动的原则开展工作。
1956年2月,下关、大理、凤仪三县市掀起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私营企业、手工业、小商小贩改造情况如下: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总户数为4268户,比1953年登记总数7340户减少3072户。其中,直接过渡为国营工业1户、商业32户;46户私营工业组成9个公私合营厂,867户私营商业组成17个公私合营商业;1127户手工业中,1123户组成47个生产合作社,4户转为农业;2069户小商小贩中,656户组建成16个合作商店,8个合作小组、1194户转为经销代销户,219户转为农业;运输业、搬运业126户组建成4个运输搬运小组。至此,三县市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7年—1978年集体经济一枝独大阶段
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国家不可能把个私企业全部安排完,仍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为了生计而不得不继续从事个体经营。1958年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以后,由于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在所有制方面搞“过渡”“升级”,奉行“一大二公”,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批个体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过渡到国营企业或供销合作社。
1965年,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确定对小商小贩采取紧缩政策,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者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严格控制集贸市场,原来分散在农村的个体商贩大批转回农业。同年底,下关的个体工商户只剩158户,大理县(含凤仪)剩538户,分别比1956年减少64.17%和25.55%。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极左”思想更加盛行,个体工商业者被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代表受到无情批判,个体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经营方式遭到取缔。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业者有的被批斗后遣送回乡,有的转街道安排,有的改行,有的投奔了国营集体企业。在这一时期,个私经济基本消亡,全国经济主要表现为集体经济。
到1980年,下关市、大理县的个体工商户仅剩167户。
1978年—1990年个体经济与私营企业起步发展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坚定地提出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解决就业问题,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在所有制方面,限制集体,打击、取缔个体,城镇集体企业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既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又堵塞了劳动就业的多种渠道。三中全会以来,这种状况有了初步的改善,但还远远不够,必须加快前进的步伐。”《决定》同时要求各地劳动、房管、城市规划、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好经营场地问题。大理市工商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大理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对个体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政治权利、货源供应、经营场地、交纳税费、商品运输、个体行医、经营药品都作了相应安排。
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一规定犹如一股春风,使形如枯草的个体经济复苏。据统计,到1983年,大理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953户、从业人员2830人,注册资金153万元,当年上交税金26万余元。
在这一时期,广大农村村民从事个私经济的热情高涨,涌现出为数众多的社队企业。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的(1984)4号文件同意农牧渔业部的报告,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使农村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据大理市乡镇企业局统计,1987年,全市有乡办企业33户、村办企业740户、联户办企业169户、个体企业6601户,成为大理市个私经济全面兴起的发端。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会议指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会议强调,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大理市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放宽了个私经济经营行业范围,由原来主要从事商业为主,逐步扩大到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八大行业。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当时全国处于卖方市场,即可供商品少于需求,卖方对商品价格起支配作用,为从业者开辟了广阔空间,与此同时,雇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出现,为我市私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私营企业的出现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198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提出对私营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这是自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中央第一次重新提出允许私营经济存在。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大理市私营企业也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到1988年底,全市有合伙企业85户(其中城市20户,农村65户),私营企业31户,独资企业1户。
1990年至今非公经济飞跃发展阶段
针对人们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疑虑,1992年初,邓小平先后在武汉、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视察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通称南巡讲话,重申了深化改革、加速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鼓舞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快经济发展的信心。
在这一大背景下,大理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力度,1993年、1994年、1995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快大理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入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在放宽政策、加快发展的同时,大理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组织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城建、土地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要为非公经济发展“开绿灯”,又要在发展中开展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出现了“全民经商”的现象,个体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大理市城乡纷纷出现。
私营经济由负增长一跃变为正增长,且发展势头强劲,可以说大理市的非公经济进入了飞跃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
1、据市乡镇企业局统计,1998年,大理市乡镇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迅速,达26126户,占全市乡镇企业的99.69%。
2、据市工商局统计,2012年,全市有私营企业3300户,雇工73087人;个体工商户24248户,从业人员50873人。
3、2002年,大理市对国营工商企业实施以国有资本退出和终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为核心的改制,使绝大多数原国有集体企业进入到非公经济行列。
4、据统计部门数据,2012年,非公经济社会消费零售总额达655799万元,占全市的比重达76.8%,是公有制经济的3.3倍,同时非公经济完成增加值134.4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为52.5%;完成税收23.67亿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89.25%。
走过70年,非公经济在大理市从胼手胝足到破茧成蝶、从“补充”上升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显现出强大活力和蓬勃生机,铸就了今日的辉煌,成为了大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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