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在整治无序取水封堵取水口、创城创卫以及面源污染防控等工作中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因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稍有不当而引发相关群众问题的,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在洱海保护治理、征地拆迁、征收安置、拆违控违等重要工作及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上述问题中,在整治无序取水封堵取水口、创城创卫以及面源污染防控等工作中因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稍有不当而引发相关群众问题,但通过积极协调处置,解决问题的,可以给予容错纠错。但因工作作风飘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重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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