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洱海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落实洱海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洱海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的日常保洁管护工作;
(六)开展洱海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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