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建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面积每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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