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设备。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设计节水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益。
第三十六条 水库、水塘实行统一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一)型以上水库由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水库管理运行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或者委托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水库管理运行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确定。
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管理使用的水库、水塘,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理。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库、水塘,由投资者负责管理。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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