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大理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29日审议决定,接受契建军辞去大理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大理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特此公告
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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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0日 浏览量:47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大理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29日审议决定,接受契建军辞去大理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大理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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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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