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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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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19年01月21日  浏览量:22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设施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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