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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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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19年01月02日  浏览量:32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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