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乡统筹供水(乡镇供水)价格政策(不含污水处理费)
乡镇供水水价按《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市城乡统筹供水(乡镇供水)价格的批复》(大发改价格〔2016〕502号)及《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理市城乡统筹供水(乡镇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发改发〔2016〕26号)执行,具体如下:
对农村居民用水实行优惠: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部分,按同期居民水价标准的50%执行,超过部分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部分,按同期居民水价标准的75%执行,超过部分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2022年1月1日起,实现城乡居民用水同价。
对低收入群体用水进一步实行优惠:
对城镇低保户等低收入群体,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的,按每立方米1.00元优惠价格执行,超过1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内的免费,超过12立方米的用水量按照农村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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