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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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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18年12月17日  浏览量:25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证捕捞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转让、转借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使用机动船、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船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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