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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一户一宅”及安置面积的确定集约节约土地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村群众合法住房权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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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简介

2018年09月11日  浏览量:29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八、 “一户一宅”及安置面积的确定

集约节约土地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村群众合法住房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农村群众的住房需求,《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项目搬迁安置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用地面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一户一宅”的确定

根据《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2)“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主要包括住房、厨房、圈房、天井等的宅院。“一院多户”中一户有三间住房以上(含三间住房),或实际用地面积大于110平方米,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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