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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改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让群众更受益

2018年09月10日  浏览量:48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去年11月,我市出台《大理市改革完善被征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让更多失地农民得到实惠。目前,我市改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打破了由市政府单独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给予补助,将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方式、范围、水平、渠道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改革保障方式。市政府原来建立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按“义务与权利相当”规则,参保人只有尽缴费的义务,才能享受领取待遇的权利,完全失地农民以个人筹集7500元、政府补助7500元的方式缴费办理参保,到龄享受待遇;如个人筹集不到7500元,则不能参保,政府也不给予补助。目前,市政府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只认定完全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后每人给予150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公平地保障每一位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不直接发放到个人,而是按15年分别叠加补助到个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多缴多得”,最终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获得“额外”保障。比如:李某原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纳100元保险费,现在完全失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政府连续15年、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助,相当于李某每年缴纳1100元保险费,“多缴多得”,到龄测算待遇李某每年比同类人员多领1295元。

保障群众扩面。市政府原来建立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政策出台后(即2008年5月1日后)的完全失地农民才能参保,没有溯及以往的失地农民。目前,市政府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力度,取消失地时间的限制,惠及所有完全失地农民。只要是完全失地农民,不论何时失地,均可申请身份认定、领取150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从全市来看,原按老办法参加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9000人,根据国土部门初步统计,全市完全失地人员达5万人,将有4万完全失地农民获得政策保障。

保障水平提高。市政府原来建立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市政府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土地保障金和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为主,保障水平不高,没有可持续性。目前,市政府通过给予缴费补助,将原来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是省政府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大、可持续性强,而且每年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增资调待工作都有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14年的连续增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实现了3年的连续增资,保障水平有了更大的提高。

保障渠道拓宽。市政府原来建立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完全失地农民只能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加之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参保的限制,完全失地农民在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同时,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保障的渠道有所限制。目前,通过申领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方式来保障,完全失地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基本保险,而且还能选择这两个险种不同的缴费档次,经济宽裕的可以选择高档缴费、经济拮据的选择低档缴费,极大地拓展了农民获得保障的渠道。

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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