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洱海水资源利用计划,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
(四)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
(七)收取洱海湖区相关规费;
(八)相对集中行使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林政、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行政执法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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