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6.55.251.204/Img/2018/8/m20180807bbe2c9bf8bf8406eac7d34f28929ff83.jpg
第十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洱海湖区以及径流区的水资源、水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水面
http://116.55.251.204:8080/content/2018-08/08/017951.html

等待处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18年08月07日  浏览量:20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洱海湖区以及径流区的水资源、水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水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下列有关规费:

(一)从洱海取水或者使用洱海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 (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

署名:

正在加载评论……

上篇:没有了
下篇:图片新闻
分享到

© 2020 大理时讯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