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来到被告所在村社喜洲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起,大理市人民政府对洱海实行全年封湖禁渔。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迪、李某周在洱海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升压器等电捕工具在自家附近的洱海水域捕鱼。5月10日,二人再次捕鱼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电捕工具及价值3000余元的33条洱海鱼。
市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洱海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洱海内的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罪行情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7个月。
庭审现场吸引了很多当地村民围观旁听。庭审即是一场教育,提醒每一位旁听人员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保护洱海,为美丽大理建设贡献力量。
蒋理智 李琳平 李万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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