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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划定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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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简介

2018年08月01日  浏览量:3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三、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划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2、《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海拔1964.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高运行水位为海拔1966.00米。

第十三条 :洱海湖区具体管理范围是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处。湖区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农业耕作区、城乡建设发展区及其具体范围,制定相关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措施。

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海西保护范围内的214国道、大丽公路的景观视廊建设进行规划。214国道、大丽公路两侧各30米,洱海西岸界桩外100米内,禁止新建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保护生态红线的划定,即划定“洱海1966(高程)界桩线,界桩外延15米的湖滨带保护范围线,海西界桩外延100米的禁建线”三条生态红线,并设置三条生态红线标识。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违法违规建设整治,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取缔侵占洱海湖面、湖滨带、滩地的违法违规建筑,恢复洱海滩地自然状态。

5、《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的公告》(2017第21号):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为洱海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泊周围5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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