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为洱海主要流域,包括洱海湖区和径流区。
第四条 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海拔1964.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高运行水位为海拔1966.00米。
特殊年份洱海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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