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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不具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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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05月30日  浏览量:17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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