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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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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05月13日  浏览量:19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二条 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保持清洁卫生。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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