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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04月25日  浏览量:39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

(二)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三)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四)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五)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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