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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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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04月23日  浏览量:50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镇)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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