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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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3日 浏览量:56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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