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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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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04月13日  浏览量:56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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