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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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3日 浏览量:23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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