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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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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7年2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8年03月14日  浏览量:5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外乡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未建立环境卫生机构的镇驻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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