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乌、附子、附片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单位、家庭和个人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不得擅自加工、出售和使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敬老院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等群体性用餐使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草药加工食物。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加有草乌、附片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食用草乌、附子、附片极易引起中毒,会对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造成危害,严重的可导致心律失常、休克、呼吸麻痹,甚至死亡。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广大公众要加强自我防范,科学健康食用食物,不煮食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药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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