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三名驾驶员被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3月8日,驾驶员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宁凤线K256+800米处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死亡。2016年3月6日,驾驶员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西景线K2320+100米处与一辆正三轮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亡。经检测,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9.09mg/100ml,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63mg/100ml。2015年1月18日,驾驶员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西景线K2321+100米处,与一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醉酒、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杨某、李某、陈某三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也失去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 张立社 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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