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工程可以采取对外承包、购买服务、招标管护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加大供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护力度。城镇新区建设和有条件的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实行雨水、污水管网分流。
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污水管网没有覆盖的城乡居民集中区域,规划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实行中水回用。
工业污水应当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作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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