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规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人社行政部门代表组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受理、审理、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均按此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落实“三方原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聘请了市总工会的部分法律工作者和执业三年以上的15位社会律师作为兼职仲裁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裁决。
经过三年来的探索、实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一步解决了人少案件多、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等矛盾,引入具备法律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提高了仲裁员队伍的法律素养;促进和实现案件代理人(律师)和案件审理人(仲裁员)之间的角色转换,换位思考、换位代理、换位处理争议案件。同时引入了社会监督,除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律的监督,让社会律师参与到对案件受理、审理、裁决等的监督过程中来,防止办“人情案”,慎用自由裁量权,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由于兼职仲裁员的积极参与, 2016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到了客观、公正、及时办结104件劳动人事争议案,结案率为100%。 段以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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