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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于2014年8月前后陆续几次向杨某某借款,后经杨某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杨某某遂将赵某某诉至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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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对抗拒执行和妨碍执行行为说“不”

2017年04月04日  浏览量:27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赵某某于2014年8月前后陆续几次向杨某某借款,后经杨某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杨某某遂将赵某某诉至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赵某某归还杨某某欠款38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某某遂向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赵某某依然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2月22日,申请人杨某某向大理市法院执行局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两辆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汽车停放在其家中。接到财产线索后,执行局马上组织部分执行法官、法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扣押上述车辆。到达执行现场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及其父亲、弟弟经执行法官多次解释说明,仍然不愿意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赵某某还将车辆钥匙藏匿,给执行工作制造障碍。

为强力打击此类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罚款5000元,对妨碍执行的赵某某弟弟司法拘留15日,对妨碍执行的赵某某父亲罚款10000元。迫于人民法院的执行高压态势,被执行人赵某某、妨碍执行的赵某某父亲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缴纳了罚款,将两辆汽车主动开到法院移交执行法官扣押,并请求提前解除对赵某某弟弟的司法拘留。鉴于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错误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大理市法院决定对赵某某弟弟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表示,大理市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对此类行为说“不”。

陈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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