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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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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03月06日  浏览量:3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预防、排查、调处水事纠纷;

(三)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患意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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