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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有些什么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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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流转工作政策百问

2016年10月03日  浏览量:3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58.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有些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59.新颁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村集体或农户收取。

60.原颁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原来的老证应进行回收、销毁。

6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材料如何归档?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权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整理好的一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电子文件应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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