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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重要湿地的管理范围:(一)洱海湿地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执行;(二)鹤庆县草海湿地为海拔219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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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2017年03月15日  浏览量:1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四条 重要湿地的管理范围:

(一)洱海湿地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执行;

(二)鹤庆县草海湿地为海拔2194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剑川县剑湖湿地为海拔2188.1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洱源县西湖湿地为海拔1967.8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洱源县茈碧湖湿地为海拔2056.3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洱源县海西海湿地为海拔213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云龙县天池湿地为海拔2561米范围内的区域;

(八)宾川县上沧海湿地为海拔1830.2米范围内的区域。

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湿地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标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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