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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该类车辆行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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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6年07月20日  浏览量:28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为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该类车辆行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推进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报请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集中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时间从2016年7月20日开始。

二、整治区域

大理市行政区划内的国道、省道、乡(村)道、城市道路。

三、整治对象

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含以下几类车型: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条件:“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以及符合《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应当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

(二)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有关机动车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

四、整治措施

(一)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实施以下整治:

1.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未依法登记的,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2.对驾驶二轮电动车实施闯红灯、逆行、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行道路不靠道路最右侧行驶、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二)对未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实施以下整治:

1.未办理注册登记等法定手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项之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扣,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2.对未取得相应类别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3.对驾驶电动车实施闯红灯、逆行、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4.对使用其他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5.对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收缴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6.对饮酒后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三)专项整治期间,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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