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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流转工作政策百问

2016年06月01日  浏览量:1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21.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22.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3.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24.农户依法开垦的荒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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