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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调整规定和要求,从2016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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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格执行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调整标准

2016年05月24日  浏览量:2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根据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调整规定和要求,从2016年1月起,我市按规定严格执行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调整标准。

在参保人员中工龄缴费年限情况,凡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而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退休及养老保险金计发情况,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不含办理补缴手续的人员),实际缴费的加权平均指数高于0.6(含0.6)的,月基本养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计发;实际缴费的加权平均指数低于0.6的,月基本养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4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40%计发。 陈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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