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防火期入山登记作如下通告:
一、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禁止用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导游证、驾驶证、学生证、单位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进行入山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值班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入山。
三、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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