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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在湾桥镇古生村龙王庙前搭起的审判台上,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此开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赵富琴、张国利非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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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判刑

本报记者 王淑云
2015年12月03日  浏览量:1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11月27日,在湾桥镇古生村龙王庙前搭起的审判台上,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此开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赵富琴、张国利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市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赵富琴、张国利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2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无异议,法庭经过审理,当庭宣判2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各6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泡沫船一艘、岸滩密眼小拉网一张以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市法院院长李永忠担任本案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合议庭审判长,案件审理结束后,他告诉记者,此次市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选择了一件典型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深入古生村,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最终要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警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居住在洱海周边的老百姓,在洱海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如果擅自捕鱼是构成犯罪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保护洱海,依法治湖,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该案件涉及到的两名被告人于2014年曾经因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洱海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是他们还没有吸取教训,不思悔改,今年又非法捕捞水产品,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保护洱海水产品资源,对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同时也增强了他们保护洱海的意识。

记者 王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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