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安排,我市结合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从今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同步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是:凡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合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除此之外,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属通知享受待遇调整对象。
调整标准分为:一是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是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四是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据了解,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州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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