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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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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登〔2015〕13号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全部迁出洱海湖区范围的通告

2017年03月13日  浏览量:25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洱海保护治理力度,有效控制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对洱海水环境的影响,保护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内河交通秩序安全。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将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全部迁出洱海湖区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洱海湖区范围内开展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和手划船载客活动。

二、2015年7月10日前,在洱海湖区范围内开展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的鱼鹰、船只等设施设备全部迁出洱海湖区。逾期未停止经营或者未按时迁出的,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主动停止经营并配合相关部门迁出洱海湖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在鱼鹰表演旅游经营项目限期迁出洱海湖区范围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参与从事在洱海湖区范围内进行鱼鹰表演旅游经营活动,以及在执行上述规定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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