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洱海湖区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洱海湖区具体管理范围是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处。湖区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洱海湖区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洱海水资源利用计划,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
(四)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
(七)收取洱海湖区相关规费;
(八)相对集中行使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林政、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区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十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洱海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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