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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洱海规费应当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一)水污染防治;(二)生态补偿;(三)水源涵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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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17年03月12日  浏览量:13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一条 洱海规费应当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

(一)水污染防治;

(二)生态补偿;

(三)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

(四)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和繁育恢复土著鱼类;

(五)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管护;

(六)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七)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洱海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洱海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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