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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切实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作者 陈跃峰
2017年03月11日  浏览量:13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监督总局和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伤保险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全市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及工伤维权工作,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效督促用人单位自愿参保,提供法理依据,提高维护了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认识。

通过利用各种媒体的导向作用,开设专栏、案例分析、问题解答等形式,对各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影响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进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台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对企业注册地与工程项目施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项目施工地参保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而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凡如遇工程不能按计划在参保有效期内完成的,用工单位需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施工期限延长手续,工伤保险有效期方可顺延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缴费标准按住建部核定建设工程总价的10至20%作为基数,乘以一定的缴费比例,按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参保缴费需经用人单位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行政部门备案,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例方式进行缴费参保。

通过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以建筑业参保为重点,同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矿山采掘、交通运输业等高险行业参保,带动其他具有一定工伤风险程度的乡村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装饰装修,建材加工业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实现了“新开工项目全部纳入参保,在建项目60%以上纳入参保”的总目标。 陈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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