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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湾桥镇对向阳溪5社赵永昌户未经审批,擅自在洱海界桩以东(1966.00米以内)违法建设的石脚基础和围墙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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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桥镇依法强制拆除一违法建筑

2015年04月28日  浏览量:1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4月24日,湾桥镇对向阳溪5社赵永昌户未经审批,擅自在洱海界桩以东(1966.00米以内)违法建设的石脚基础和围墙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坚决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行为。

据介绍,湾桥镇向阳溪5社赵永昌户未经审批擅自在洱海界桩以东(1966.00米以内)拆旧建新,镇政府依法按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后仍置之不理继续违建。湾桥镇政府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赵永昌户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整治环洱海周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环洱海综合治理,全力加强海西农田保护、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和洱海保护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对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相应罚款。《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在洱海湖区、洱海滩地及管理区域内占滩建房、造田耕作、围建鱼塘等行为,也有明确处理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据了解,执法结束后,相关部门及湾桥镇将尽快落实对赵永昌户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妥善解决该户住所问题。 记者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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