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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洱海环湖公路附近禁止建设的项目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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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知识解读

2017年03月11日  浏览量:1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24、洱海环湖公路附近禁止建设的项目

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执行。

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25、洱海径流区内建设、经营者的责任

在洱海径流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污染或者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26、洱海径流区内禁止的行为

洱海径流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生产、零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在水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

(四)炸鱼、毒鱼、电鱼;

(五)使用“迷魂阵”、虾笼等有害作业方法;

(六)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等珍稀鱼类,猎捕或者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

(七)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或者打井取水;

(九)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荒;

(十)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十一)擅自采矿、采砂、采石、选矿、洗矿、取土,在河道内洗砂、加工石材;

(十二)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

(十三)损毁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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