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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丽大理,是全市人民的共同目标,4月22日,云南省环保厅发布的2月份全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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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戒 警钟长鸣

2014年05月09日  浏览量:18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丽大理,是全市人民的共同目标,4月22日,云南省环保厅发布的2月份全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状况结果显示,大理市的空气质量全优,这与我市56%的森林覆盖率密不可分。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及生态安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森林防火责任部门不断强化森林防火措施,积极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但仍有少数人员法制观念不强,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本期《视野》周刊将通过典型火案、以案说法进行警示宣传,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案例一 吊草村2013·2·6森林火灾案

2013年2月6日8时许,黄某某(男,吊草村委会5组组长)按村委会的要求,组织村民打扫村内卫生,将垃圾统一堆放在垃圾池内。同日11时许,为方便处理垃圾,黄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垃圾池内的垃圾,后因风势较大火势蔓延,引发吊草村“2·6”森林火灾。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5万余亩,是立案标准的860倍,林木损失约人民币6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9月6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海东名庄2013·2·28森林火灾案


2013年2月28日12时许,刘某某(女,海东镇名庄村委会8组村民)在名庄村委会白秧箐村大佛山山地内焚烧玉米秸秆,因风势较大,火顺着山坡蔓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3.33亩,林木损失约人民币6.6万余元。刘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森林地带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5日被逮捕,7月23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原告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19155元。


案例三  上关大把关2013·3·17森林火灾案


2013年3月17日15时许,李某某(女,上关镇大把关村委会大松坪村民)在大松坪村大坪地林区自家山地内劳作过程中,违反森林管理法规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包谷秆,因风势较大,引燃地边枯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336.23亩,林木损失约人民币89294元。李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森林地带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点评:野外用火疏忽一时,烧毁山林痛苦一生


上述三案的当事人因为一时的麻痹酿成大祸,竟然造成了一场场无法挽救的山火,给国家带来了损失,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幸。当法院宣判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后悔不已,并深表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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