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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大理古城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等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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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大理古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的通告

2014年01月28日  浏览量:2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为了加强大理古城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等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大理古城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及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一)在大理古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等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具体范围为:洪武路以西,一塔路以北,大凤路以东,中和路以南。

(二)禁止在大理古城复兴路、人民路、护国路、红龙井、平等路、银苍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火把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禁止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及有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三、监管责任

(一)市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负责在大理古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巡查监管,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二)大理古城内及周边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学生、辖区居民和村民共同遵守本通告。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者进行公开曝光。

四、责任追究

(一)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或者有其他容易引发火灾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二)对执行本通告不力、监管不严而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管机关、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共同维护古城的安全与安宁。举报电话:市古城保护管理局2670396,大理镇政府安监办2675644,公安消防110。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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